据《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“六统一”分项方案》(皖医改办〔2017〕1号)和《2017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实际,市人社局发文对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调整进行通知。
一、调整缴费标准
国家人社部、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求,提高筹资标准、增强保障能力,强化个人缴费征缴,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的标准。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,基金运行状况一直良好,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,结合实际,合肥市采取小幅度提高缴费金额,尽量降低参保人员缴费负担。
合肥市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,普通居民由120元提高至150元;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由30元提高至80元;在肥高校的在校大学生由35元提高到80元。按上述办法调整个人缴费标准,约增加基金收入6800万元左右;另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提高30元,约增加基金收入5000万元左右,合计约增加基金收入1.18亿元。
二、延长待遇享受期
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“六统一”分项方案提出的居民医保费每年9-12月缴纳,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为做好居民医保、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政策上的衔接,因此对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、待遇享受期作相应调整。
2017年参保缴费期为7月1日至9月20日;2017年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后,待遇享受期在原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时间段上延长3个月,调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。以后年度参保缴费期调整为9月至12月;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,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因本次调整,待遇享受期延长3个月,约增加基金支出1.7亿元左右。
三、提高住院报销比例
为缩小两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距,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,合肥市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,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。
参保人员在三级、二级、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%、80%、90%调整为75%、85%、95%;异地转院、异地急诊抢救住院,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%调整为65%。经测算,提高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约为76%左右,达到省要求75%的目标。
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,上一年度,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共参保167万人,其中普通居民64.2万人,在校中小学生52.9万人,在肥高校大学生49.9万人。普通居民、在校中小学生、在肥高校大学生三类人群大体上各占比例约1/3左右。
市医保处负责人介绍,今年7月1日起,辖区内居民可到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居委、村委会参保缴费,在校中小学生、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(包括9月份新入学的大一新生)可于9月份开学后在所属学校参保缴费。
合肥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时间7月1日开始
2017-06-21 09:37: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