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今起施行,199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》同时废止。条例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、社会保障、社会优待等作出规定,还为独生子女作出“年满60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”的规定。
条例规定,子女必须“常回家看看”,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、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,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。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,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;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,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、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。
条例还进一步强调,要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、再婚而索取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、有关证件,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。条例的最大亮点是,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,患病住院治疗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,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,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胡工资福利,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。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,在招投标、市场准入、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,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、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。
福建独生子女每年10天可带薪护理住院父母
2017-03-01 10:36:58